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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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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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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幹部

中華兩岸經貿發展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兩岸經貿發展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公益社團,非以營利為目的。宗旨如下:
本會以發揚中華傳統優良民族文化特質,融入知識經濟與先進科技發展的世界趨勢,提升社會民族的素質及國家整體競爭力,強化我在大中華地區經濟的發展基業為宗旨推動世界各地華人社會相互聯繫,增進經貿之往來交流,促使彼此經驗交換與學習觀摩。促進社會和諧提升專業水準,開拓行銷市場,促進經濟繁榮,並以對等互惠原則,增進社會繁榮進步。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各縣市設置分支機構,其分支機 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接受公、私機構或個人之委託與合作,從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雙邊經 貿推廣與諮詢(等) 、服務與促進。

二、 在不違背現行法令下協助我國民間機構、團體或企業赴大陸地區進行交流訪問及合作,並得接受政府相關機關、機構、團體之委託,對等處理受託事務。

三、 舉辦有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交流合作之研討會、演講會暨雙方相互觀摩考察等活動。

四、 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界及其他重要人士來台訪問。

五、 促進大陸地區台資企業之產業發展及權益保障。

六、 推廣台灣企業經營精神之傳承、交流。

七、 配合主管機關辦理有關之經貿活動。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備愛心正義有行為能力之台灣地區人民。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之台灣地區公私立機關或團體。

三、榮譽會員:凡贊助本會工作發展有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為本會榮譽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通過。團體會員應推派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票。 但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違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辨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上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織,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亦應報主管機關核備;其他工作人員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可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規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函通知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應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每年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列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則先提理監事連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品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團字第○○○號函准予備查。